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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临淄代理记账不填纳税人识别号能否申报?

日期:2023-02-16 15:15:56    打印    浏览次数:341
    谈临淄代理记账不填纳税人识别号能否申报?
  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,7月1日起,购买者必须提供企业纳税人识别号(即“税号”)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否则不作为税务凭证办理涉税业务。淄博简单描述以下七种情况的增值税普通发票,不需要填写买方纳税人识别号。
   问题1: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强制填写“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?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,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当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卖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一栏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    问题2:开具给个人的普通增值税发票需要对方的身份证号吗?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“买方为企业的,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当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……”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16〕75号)第八条规定,消费者个人购买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无需向销售者索取。因此,公告不适用于向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,按照国税发〔2016〕75号执行。
    问题3:如果买家是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,可以只填写开票名称吗?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“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、非法人企业法人、企业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”。因此,公告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向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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